量販店裡菸品垂手可得的情況嚴重,店家應明確區隔一般商品與菸品的展區,並控制展示數量,以免間接促銷菸品,成為菸草公司的幫兇。量販店裡商品種類齊全且價格低廉,李大同每逢假日總會載著一家大小前往採購。但是,最近他卻不經意地發現,每當他和太太在賣場裡挑選物品時,剛就讀國一的大兒子,總是一溜煙地跑到開架式陳列的菸品販賣區東張西望,而唸國小的小兒子則不斷把玩各式包裝精美的菸條,最令人感到驚訝的是,兄弟倆研究完買菸附送的贈品後,大兒子還為了一只繫有銅製栓練的懷錶贈品,建議爸爸買下某品牌的菸。
國內法律明載,未滿18歲者,禁止購買菸品,但現行量販店直接將琳瑯滿目的菸品整條堆疊於架上,使得任何人都能直接接觸,加上這些菸品的包裝設計極具質感,又附送精美贈品,所形成的視覺及誘惑效果驚人。而量販店現行的引誘式菸品擺設法,不正促使兒童及青少年購買並吸食菸品?此舉難道不違法?
量販店將菸品視為一般商品
有別於一般複合式零售商店內的菸品,採盒裝且不得並列,或不得於結帳櫃台後方陳列超過3包的方式,大型量販店所販售的菸品,多採整條或整箱擺設,並大量堆疊在開架式貨架上,任顧客自行拿取,使菸品採用與一般商品相同的銷售方式。
按菸害防制法第10條規定,雖然在販菸的場所內展示菸品,非屬同法第9條「違法促銷或廣告」,但此法是為了方便業者銷售菸品的實際需要或販售目的而設,並非允許業者在販菸的場所內,促銷菸品或行廣告之實。
立法的目的,主要是爲了便利消費者在買菸時,能明辨各種菸品的規定,該法才會限制地點為「銷售菸品之場所內」,並把行為類型限止在「標示及說明菸品」,因此,菸害防制法第10條的宣傳對象僅限「擬購買菸品的消費者」,而不包含「原無購買菸品之意之其他人員」;而且,就算業者在「銷售菸品之場所內」以「標示及說明菸品」的方法宣傳,若其宣傳對象顯然觸及「原無購買菸品之意之其他人員」,當然就非菸害防制法第10條所認可;所以,在販菸的場所內標示及說明菸品時,應自消費者的「購買意途」上做區隔,限制宣傳對象為「擬購買菸品之消費者」,而不含括「原無購買菸品之意之其他人員」,才符合菸害防制法第10條規定。
販菸區應明確區隔
反觀現行量販店,普遍將菸品整條或以開架方式陳列,導致包含未滿18歲的青少年和不特定大眾都能觸及,明顯是廣告行為或做促銷。其實,量販店不應將販售的菸品公然擺設,又未和其他商品做明確區隔,造成未滿18歲的青少年,及原無購買菸品之意的其他人輕易就看到,尤其還直接將整箱或整條的菸品大量堆疊於賣場內。
有關銷售菸品的場所陳列菸品的方式,衛生署於中華民國92年6月12日署授國字第0920008405號函釋規定,「複合式零售商店」對同一品牌的菸品最多僅能並列或分列展示2包,以區別廣告、促銷,及提供購買者資訊間的差異。又依此法第10條中「於銷售菸品之場所內」,指陳列菸品供消費者購買,需在販菸者買賣、交易的特定營業處之內。因此,量販店若要販賣菸品,除了應專門設立一個買賣菸品的特定處所外,還得與其他商品陳列區做出區隔,而且在菸品販售專區內,業者只能就每一品牌展示一個販售單位,僅提供有意買菸者辨識品牌。
建議地方以「行政指導」方式
督導量販店售菸情形
在現行菸害防制法的規定下,有關量販店內所販售的菸品,應如何陳列展示才能符合菸害防制法第10條規定的問題,雖然目前中央主管機關尚未針對「複合式零售商店」訂出明確的規範,但第0920008405號函釋已明白指出,業者不能將同一品牌3包以上的菸品並列或以分列方式展示,而且需讓消費者清楚了解到,資訊與促銷宣傳間的差別。若業者將整條菸品陳列,或同品牌菸品多條並放,照前述的法理與審查標準,此商品陳列方式已明顯違反第10條法文的規定,而且觸及第9條第1項第1款所說的,以「展示」為宣傳,用來促銷菸品或作為菸品廣告。
站在菸害防制及維護國民健康的觀點,除了期待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能盡速研擬、頒布函釋訂定明確規範標準外,在目前缺乏明文法律依據的情形下,站在第一線的各縣市衛生局,不妨考慮以行政指導的方式,先要求量販店業者在賣場內,將菸品販售專區與其他一般商品陳列區做明顯的分隔,同時指導業者在販菸專區內,不能將菸品以開架式陳列,同時限制每一品牌僅展示一個販售單位。(本文由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菸害申訴服務中心法務專員簡宏杰整理)